為更好發揮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對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支撐作用,省生態環境廳等8部門近日印發《浙江省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十四五”期間,浙江將圍繞減緩氣候變化和適應氣候變化,進一步完善氣候投融資制度建設。
氣候投融資
指為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和低碳發展目標,引導和促進更多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投資和融資活動,是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
支持范圍包括減緩氣候變化和適應氣候變化兩個方面
減緩氣候變化
調整產業結構,積極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
優化能源結構,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
開展碳捕集、利用與封存試點示范;
控制工業、農業、廢棄物處理等非能源活動溫室氣體排放;
增加森林、濕地、海洋及其他碳匯等。
適應氣候變化
提高農業、水資源、林業和生態系統、海洋、氣象、防災減災救災等重點領域適應能力;
加強適應基礎能力建設,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科技能力等。
《實施意見》提出5大方面
重點舉措
01 加大氣候投融資重點領域支持力度
建立氣候投融資項目庫。制定《浙江省氣候投融資項目入庫指南》,明確入庫項目范圍、類型和入庫標準,規范氣候投融資項目的申報評審流程,建立地方氣候投融資項目評價工作機制,研究制定氣候投融資項目評價方法,確保入庫項目質量。
助力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建立差別化金融機制,推動金融資源向低碳高效項目培育、高碳企業低碳化轉型、減污降碳理論技術研發應用等重點領域集中。
穩妥有序推進碳市場建設。積極融入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展交易企業碳排放數據質量的部門聯合監管,強化部門間信息互通、線索共享。有序推進溫室氣體自愿減排市場建設,持續推進麗水、安吉、椒江區大陳島等地自愿減排交易試點。
02 積極創新氣候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
創新碳金融信貸產品。創新基于企業碳信息的“碳效貸”“低碳貸”“減碳貸”“氣候貸”等新型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碳保險等綠色保險產品。探索設立以碳減排量為量化標準的市場化碳金融投資基金。鼓勵機構和企業在投資活動中充分考量未來市場碳價格帶來的影響。
擴大綠色債券規模。支持企業通過內保外貸、備用信用證等增信方式,跨境發行綠色債券。支持地方法人銀行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
優化氣候投融資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和政府投資平臺設立氣候投融資分支機構或增設氣候投融資業務板塊,依托綠色金融支行網點等增強金融機構開展氣候投融資服務的輻射力。支持各省級金融機構合理下發貸款審批權限,積極發展線上“云審批”模式實現快速審批,提高融資效率。
03 持續提升氣候投融資項目執行效能
完善氣候投融資信息披露機制。根據國家有關信息披露標準,推進浙江氣候投融資信息披露內容、形式和渠道規范化,做好信息及時更新,服務公眾信息查詢。
探索開展氣候投融資績效評價。研究制定面向區域以及金融機構等不同對象的應對氣候變化表現評價方法,探索推進氣候投融資工作的科學評價。強化氣候投融資項目的績效評價,優先開展重點綠色低碳項目(企業)融資及碳減排情況評估,引導資金向具有減排效益和氣候友好型的項目傾斜。
建立統計監測體系和數智化管理平臺。逐步完善氣候投融資監測統計體系。探索建設氣候投融資數智化管理平臺,動態監測相關的項目進展、融資對接、風險狀況等情況。
強化氣候投融資信息共享。推動建立常態化的應對氣候變化基礎數據獲取渠道和部門會商機制。建立面向省、市、縣三級金融機構的信息推動機制,定期歸集、更新企業碳賬戶、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環境信用等信息。
04 引導民間投資與外部資金進入氣候投融資領域
激發社會資本的動力和活動。強化對撬動市場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引導機制和模式設計,支持在氣候投融資中通過多種形式有效拉動和撬動社會資本,鼓勵“政銀擔”“政銀保”“銀行貸款+風險保障補償金”“稅融通”等合作模式,規范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
引導外部資金支持氣候投融資工作。支持省級銀行機構創新股債聯動模式,促進各類資金有效投向氣候投融資領域。加強險資入浙,引導保險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項目。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對接,引導國際相關援助資金、外國優惠貸款支持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林業碳匯等項目建設。
05 建立完善氣候投融資推進政策機制
建立氣候投融資考核制度。推動省級銀行保險機構將氣候投融資工作,納入對分支機構的年度工作考核體系;探索在保持整體風險權重不變的前提下,實施差異化綠色低碳資產風險權重;實施綠色金融專項激勵,降低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和經濟資本占用,提高試點地區綠色金融績效考核指標權重。對參與氣候投融資工作的金融機構,適度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優先核銷不良貸款。
加強氣候投融資政策協同。加大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財政獎勵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金融機構發放綠色貸款、開展綠色保險給予財政補助、風險補償等政策激勵。
鼓勵地方開展模式和工具創新。支持麗水先行先試,開展氣候投融資國家試點工作。鼓勵實施意愿強、基礎條件優、具有帶動作用和典型性的地區,申報以投資政策指導、強化金融支持為重點的國家氣候投融資試點。
《實施意見》明確,建立省市縣三級聯動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各金融機構要落實業務發展和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加強貸前、貸中、貸后審核,健全環境、社會和治理(ESG)風險管理體系,合理控制綠色低碳企業和項目融資杠桿率,防止過度負債、資金空轉和“洗綠”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