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國建設、民族復興新征程上,審計擔負重要使命,要立足經濟監督定位,聚焦主責主業,更好發揮審計在推進黨的自我革命中的獨特作用。”浙江省審計廳以主題教育為抓手,學深悟透審計工作總要求,聚焦主責主業,認真履行審計監督的政治責任,積極探索創新規范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學深悟透,進一步提高審計站位
審計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通過主題教育,深刻領會審計機關作為經濟監督的“特種部隊”,在國家治理和自我革命中發揮應有的獨特作用。
——以主題教育為抓手。通過主題教育學習,全面落實黨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各項部署要求,認真執行“十四五”規劃明確的各項目標任務,按照敢于監督、善于監督的要求,扎實推進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推進勤廉機關建設,為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保駕護航。
——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充分發揮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實現對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監督全覆蓋,是黨和國家賦予審計機關的神圣職責和光榮使命。對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進行審計監督,首先要堅持以黨建為統領,把正確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把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作為審計工作的精神和靈魂。
——強化干部隊伍建設。打造政治過硬、業務精良、清正廉潔的審計隊伍,真正做到敢于審計、善于審計。把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干部隊伍放在首位,塑造審計職業精神,提高干部隊伍的專業能力和業務水平,始終踐行為黨工作、為民審計的審計初心和使命。按照敢審、能審、善審、勤審、嚴審的要求,做到干凈干事、不出事。
聚焦主責主業,確保審計監督覆蓋面
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聚焦主責主業,立足解決當前浙江各地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不平衡問題,統籌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高質量發展。通過不斷創新實踐,做精做優,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為審計建功立業。
——立足經濟監督。各級審計機關要切實加強與組織部門溝通協調,主動融入干部大監督機制,推進開展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類別全覆蓋,掃除審計監督盲區,對符合條件的重點審計對象,實現5年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其他審計對象通過統籌各類審計方式實現5年審計全覆蓋。
——開展研究型審計。要深入研究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經濟責任特點,發現長期以來影響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沉疴痼疾,推動從體制機制方面解決問題。
——創新審計模式。要在推進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審計監督廣度、深度、效度上下功夫。以高質量推進審計全覆蓋為目標,依托數字化手段,探索以經濟責任審計為基礎,構建以“重點單位分類經責審+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專項縱向聯動審”為主體,“疑點核查+疑點預警”為輔助,分類實施、方式多樣的審計監督新模式。
監督服務并重,貫通協同確保監督合力
審計作為參與國家治理的重要監督力量之一,對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進行常態化“經濟體檢”,履行好審計監督職責,在“治已病”的同時,要研究進一步發揮“防未病”作用。
——監督與服務并重。各級審計機關要寓服務于監督之中,通過通過座談、定期會商等形式相互聽取多方意見,將審計監督重點和內部管理風險點有機結合。以大數據分析疑點預警、共性問題清單梳理、履職風險點提示、問題整改指導等多種形式,做到服務與監督并重,推動審計監督與被審計單位內部規范管理的有機結合。在服務中實現審計關口前移,形成審前共商、審中協作、審后運用的整體合力,充分發揮審計“防未病”的作用,進一步推動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規范管理、高質量發展。
——多方聯動貫通協同。一方面,上級審計機關要統籌審計項目,提前謀劃,指導下級審計機關協同參與對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的審計監督。通過數據共享、方法共建,共同編寫審計案例等,逐步構建大數據審計監督方法體系。另一方面,推動被審單位完善內審機構,強化對內審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紀檢監察等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的高效協同,相互提供政策咨詢解答、業務培訓,充分采集利用上述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能中的數據信息為我所用,發揮大數據審計分析的質效,推動大數據審計工作。通過加強各類監督的貫通協同,深化審計機關與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的審計工作協同,做到監督無例外、從嚴治黨無禁區。以上下聯動、內外協同,形成監管合力,推動審計監督與單位內部智治的融合,打造審計監督共同體,實現“治已病、防未病”的目標。
——擴大審計成果。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成果的提煉。每年在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確定重點領域,制定審計工作方案,確定審計重點內容和專題,組織提煉審計成果。通過編發重點領域的審計信息專刊、重點專題專報、工作動態宣傳。同時,要按照研究型審計要求,開展重點課題研究、大數據審計技術方法征集、審計模塊建設,數字賦能。固化審計經驗,開展共性問題清單、典型案例編寫等工作。通過總結經驗,進一步加強指導和擴大審計成果,形成全省黨的機關和政法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體系和成果體系。(胡銀華)